作者: 发布日期:2019-0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协西安市委员会机关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机关预算管理。
第三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 预算管理的原则: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机关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预算的管理工作负总责。委员会成员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其职能由机关行政处履行,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二)确定单位预算管理的政策、办法和要求;
(三)确定年度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四)研究审定单位预算草案;
(五)听取预决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督促各基层单位按照进度执行预算并改进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七条 预算业务管理工作机构设在行政处财务室,由行政处财务室负责人组织领导,履行预算日常管理职能,组织与预算业务相关的各项日常工作。预算业务管理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为:
(一)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委员会审定后,督促机关各处室及事业单位落实;
(二)拟定年度预算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报委员会审定;
(三)组织和指导机关各处室及事业单位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四)汇总审核各处室及事业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数,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草案,经审定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五)跟踪、监督、定期汇总预算分析执行情况,向委员会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六)汇总审核各处室及事业单位提交的预算追加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七)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八)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开展决算分析工作,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九)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都是预算编制执行机构。预算业务管理执行机构应当在预算业务管理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处室的预算编制工作,并严格执行审批下达的预算。预算业务管理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提供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根据本处室或本岗位的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
(二)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
(三)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工作情况的调整及单位的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
(四)配合行政处财务室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和执行监控,及时按要求解决本处室、单位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执行其他相关任务。
第九条 预算归口管理。本机关的办公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运行费、固定资产支出预算归口由机关行政处汇总审核;因公出国经费、人员经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归口由人事处负责汇总审核;其他经费预算归口由财务室汇总审核。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预算编制依据。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一上”项目支出预算
每年6月,各处室、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上年度及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单位工作目标,编制下年度各项支出项目计划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处财务室审核汇总。
行政处财务室审核各处室、事业单位上报的预算,对其中需要调整的内容,行政处财务室可直接修改或退回预算单位。直接修改的,应对该数据显示醒目标记;退回预算单位的,由预算单位修改后重新上报,行政处财务室再进行审核。
审核完毕后,行政处财务室按规定编制并汇总形成本机关预算,报行政处处长、主管财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并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一下”
行政处财务室收到市财政局的项目预算相关参数后,及时将预算数下发至各处室、事业单位。
(三)“二上”基本支出预算
行政处财务室根据财政基本支出标准,结合单位人数、财政局核定的车辆数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数。
基本支出合并项目支出数汇总编制形成部门预算表,报行政处处长、主管副秘书长审批、秘书长批示后,报财政局审批。
(四)“二下”
行政处财务室根据市财政局审定后的部门预算数下达给各处室及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开展基本业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机关确定的重点工作支出。
第十三条 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处财务室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五条 政协机关是我机关预算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收入的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十八条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九条 预算调整的程序,由预算调整处室提出申请,经本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后,由行政处财务室拟文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预算分析与考核
第二十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分析会议,全面掌握预算的执行情况,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查找形成的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纠正预算的执行偏差,确保预算目标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 预算分析按照职责分工由各预算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资金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基础分析;行政处财务室对预算的总体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撰写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预算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单位外部环境变化对单位预算的影响;
(三)影响预算完成的其他因素分析;
(四)解决预算执行偏差的措施;
(五)全年预算完成情况的预测;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机关建立预算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机关将预算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预算编制、分析、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决算报表编报程序:由行政处财务室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编制完成后报行政处处长审核,主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核,最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编制决算报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财务室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财务室负责监督检查机关各处室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市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机关行政处财务室负责对机关预算执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行政处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