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发布日期:1970-01-01
(2008年6月11日市政协十二届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政协西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能的主要途径和形式。严格常委会议考勤制度,切实改进会风,是提高会议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的规定》的有关精神和《政协西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工作规则》、《政协西安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的决定》(市政协办字〔2002〕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市政协常委会会议。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可结合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撰写有关调研材料,及时提交给市政协办公厅,做好发言的准备。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收到常委会议通知(或预告通知)后,应妥善安排好有关工作,做好出席会议准备,并按要求及时反馈能否参会的情况。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一)会前请假:收到会议通知后,如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向市政协办公厅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请假原因,经市政协主席批准同意方可。
(二)会议期间请假:如因临时原因需提前离会,须向市政协秘书长或本小组召集人请假,说明请假原因,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离会。
(三)会后补假:因出差在外等原因不在本地的,会后应及时向市政协主席递交补假报告,否则按缺席对待。
(四)本人因故不能递交书面请假报告,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委托他人持本人签名的请假报告到市政协办公厅履行请假手续。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缺席对待。
五、市政协办公厅每年年底将向参加政协组织的各党派、团体及有关部门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情况和委员履行职能情况。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工作单位、联系方式、通信地址有变化,应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厅。
七、本规定由市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